原标题:*ST瑞茂:瑞茂通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新增诉讼及进展情况的公告
债券代码:255290.SH 债券简称:24瑞茂01
债券代码:255553.SH 债券简称:24瑞茂02
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新增诉讼及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一、诉讼进展情况
(一)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瑞茂通”)于2026年1月10日披露了公司及旗下全资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诉讼,近日公司收到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出具的一审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1、被告浙江和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分行借款本金45000000元,支付至2025年12月20日的利息、罚息、复利93750元,此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2、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浙江和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上述债务在最高主债权余额190000000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就履行保证责任范围内的款项向被告浙江和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追偿;
3、被告郑州瑞茂通供应链有限公司对被告浙江和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上述债务在最高主债权余额190000000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就履行保证责任范围内的款项向被告浙江和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67269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浙江和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瑞茂通供应链有限公司负担。
(二)公司于2026年1月14日披露了公司及旗下全资子公司与广州南沙海港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的诉讼,近日,公司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一审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1、被告江苏晋和电力燃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南沙海港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47922632.66元及违约金(其中25028613.80元自2025年10月10日起,其余322894018.86元自2026年3月6日起,均按日万分之二点五为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2、被告浙江和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南沙海港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28882599.05元及违约金(其中27146985.85元自2025年10月10日起,其余301735613.20元自2026年3月6日起,均按日万分之二点五为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3、被告江苏晋和电力燃料有限公司、浙江和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广州南沙海港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500000元;
4、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债务在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中对江苏晋和电力燃料有限公司债务的保证额度以40000万元为限,对浙江和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债务的保证额度以40000万元为限)。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江苏晋和电力燃料有限公司、浙江和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追偿;
5、驳回原告广州南沙海港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3225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837257元,由原告广州南沙海港贸易有限公司负担351649元,被告江苏晋和电力燃料有限公司、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受理费1791394元,被告浙江和辉电力燃(三)公司于2025年12月20日披露了公司及旗下全资子公司与河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诉讼,近日,公司收到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一审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1、被告郑州卓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河南中瑞集团有限公司、郑州中瑞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郑州瑞茂通供应链有限公司、河南臻益远实业有限公司、河南瑞茂通粮油有限公司、郑州旭嘉商贸有限公司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89000000元及利息1100006.25元(利息暂计至2025年11月10日,之后罚息以289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9.7875%计算至借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2、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万永兴、余祥伟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万永兴、余祥伟承担清偿责任后可以向郑州卓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追偿;
3、被告胡萍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郑州旭嘉商贸有限公司负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驳回河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923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郑州卓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河南中瑞集团有限公司、郑州中瑞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郑州瑞茂通供应链有限公司、河南臻益远实业有限公司、河南瑞茂通粮油有限公司、郑州旭嘉商贸有限公司、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万永兴、余祥伟、胡萍负担。
(四)公司于2026年4月23日披露了公司旗下全资子公司与天津市顺鑫供应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的二审判决结果,近日公司收到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通知书,执行标的为40164666.78元,执行费为107565元。
(五)公司于2025年12月25日披露了公司及旗下全资子公司与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水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诉讼,近日,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水支行将诉讼金额由42,420万元人民币变更为22,661.86万元人民币。
(六)公司于2026年4月23日披露了离职员工与公司及公司旗下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的裁决结果和起诉情况,该员工近日提起新的诉讼,被告为北京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为瑞茂通,请求确认其与被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二、新增诉讼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近12个月内累计发生的诉讼、仲裁、执行事项涉案金额合计约为879,881.4694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89.34%(包含已撤诉案件)。
三、对公司利润等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部分案件已经一审判决或进入执行阶段,公司根据一审判决结果确认预计负债或依照执行通知书调整相关费用,预计影响公司2026年利润总额16,014,173.30元,另外劳动仲裁相关的案件,影响公司2025年利润总额2,745,845.51元,预计影响公司2026年利润总额784,529.76元。剩余诉讼/仲裁尚未开庭审理,后续判决/裁决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影响以法院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后续公司可能还会发生诉讼、仲裁、银行账户被冻结、资产被冻结、因公司提供担保而可能被要求履行担保责任等风险,公司将保持关注,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本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5月12日
债券代码:255290.SH 债券简称:24瑞茂01
债券代码:255553.SH 债券简称:24瑞茂02
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新增诉讼及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一、诉讼进展情况
(一)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瑞茂通”)于2026年1月10日披露了公司及旗下全资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诉讼,近日公司收到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出具的一审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1、被告浙江和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分行借款本金45000000元,支付至2025年12月20日的利息、罚息、复利93750元,此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2、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浙江和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上述债务在最高主债权余额190000000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就履行保证责任范围内的款项向被告浙江和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追偿;
3、被告郑州瑞茂通供应链有限公司对被告浙江和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上述债务在最高主债权余额190000000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就履行保证责任范围内的款项向被告浙江和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67269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浙江和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瑞茂通供应链有限公司负担。
(二)公司于2026年1月14日披露了公司及旗下全资子公司与广州南沙海港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的诉讼,近日,公司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一审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1、被告江苏晋和电力燃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南沙海港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47922632.66元及违约金(其中25028613.80元自2025年10月10日起,其余322894018.86元自2026年3月6日起,均按日万分之二点五为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2、被告浙江和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南沙海港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28882599.05元及违约金(其中27146985.85元自2025年10月10日起,其余301735613.20元自2026年3月6日起,均按日万分之二点五为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3、被告江苏晋和电力燃料有限公司、浙江和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广州南沙海港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500000元;
4、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债务在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中对江苏晋和电力燃料有限公司债务的保证额度以40000万元为限,对浙江和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债务的保证额度以40000万元为限)。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江苏晋和电力燃料有限公司、浙江和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追偿;
5、驳回原告广州南沙海港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3225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837257元,由原告广州南沙海港贸易有限公司负担351649元,被告江苏晋和电力燃料有限公司、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受理费1791394元,被告浙江和辉电力燃(三)公司于2025年12月20日披露了公司及旗下全资子公司与河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诉讼,近日,公司收到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一审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1、被告郑州卓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河南中瑞集团有限公司、郑州中瑞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郑州瑞茂通供应链有限公司、河南臻益远实业有限公司、河南瑞茂通粮油有限公司、郑州旭嘉商贸有限公司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89000000元及利息1100006.25元(利息暂计至2025年11月10日,之后罚息以289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9.7875%计算至借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2、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万永兴、余祥伟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万永兴、余祥伟承担清偿责任后可以向郑州卓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追偿;
3、被告胡萍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郑州旭嘉商贸有限公司负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驳回河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923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郑州卓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河南中瑞集团有限公司、郑州中瑞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郑州瑞茂通供应链有限公司、河南臻益远实业有限公司、河南瑞茂通粮油有限公司、郑州旭嘉商贸有限公司、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万永兴、余祥伟、胡萍负担。
(四)公司于2026年4月23日披露了公司旗下全资子公司与天津市顺鑫供应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的二审判决结果,近日公司收到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通知书,执行标的为40164666.78元,执行费为107565元。
(五)公司于2025年12月25日披露了公司及旗下全资子公司与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水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诉讼,近日,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水支行将诉讼金额由42,420万元人民币变更为22,661.86万元人民币。
(六)公司于2026年4月23日披露了离职员工与公司及公司旗下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的裁决结果和起诉情况,该员工近日提起新的诉讼,被告为北京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为瑞茂通,请求确认其与被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二、新增诉讼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近12个月内累计发生的诉讼、仲裁、执行事项涉案金额合计约为879,881.4694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89.34%(包含已撤诉案件)。
三、对公司利润等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部分案件已经一审判决或进入执行阶段,公司根据一审判决结果确认预计负债或依照执行通知书调整相关费用,预计影响公司2026年利润总额16,014,173.30元,另外劳动仲裁相关的案件,影响公司2025年利润总额2,745,845.51元,预计影响公司2026年利润总额784,529.76元。剩余诉讼/仲裁尚未开庭审理,后续判决/裁决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影响以法院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后续公司可能还会发生诉讼、仲裁、银行账户被冻结、资产被冻结、因公司提供担保而可能被要求履行担保责任等风险,公司将保持关注,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本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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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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